研究院章程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单位名称  陕西柳范书画研究院(以下简称研究院)

第二条  本单位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书画家和有志于书画艺术、书画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、服务性社会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书画艺术专家和学者的桥梁与纽带。

第三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各项法律法规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,传承柳公权、范宽的杰出书画艺术,为祖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 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是省文化厅;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。

第五条  本单位以柳公权、范宽故里铜川市耀州区为基地开展优秀文化传承活动,打造柳公权、范宽书画艺术商标和区域文化品牌,使文化艺术优势成为地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力。耀州区委、区政府支持研究院工作,为研究院在办公设施和开展活动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单位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
(一)开展柳公权、范宽书画艺术的学习与理论研究;

(二)开展书画艺术和书画教学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;

(三)开展书画作品展览、竞赛及学术交流活动;

(四)开展与柳公权、范宽书画艺术相关的资料搜集、整理、编撰;柳范书画艺术的宣传、推介活动,对研究、创作成果进行褒扬与奖励;

(五)联系全国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及省内各地市书画界同仁,与有志于柳范书画艺术研究的专家、学者一起,共同打造高水平的柳范书画艺术品牌。

(六)组织开展与柳范书画艺术研究相关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。

第三章  组织管理制度

第七条 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理事由发起人推举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八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

(一)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;

(三)增补、罢免理事;

(四)研究任命院长,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;

(五)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与增减;

(六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召开时间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或院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议,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(含1/2)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其他需经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: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。

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院长、副院长,聘任顾问、名誉院长。省、市相关人员和耀州区委书记、区长分别担任顾问、名誉院长。

第十七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,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八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单位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依照理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副院长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。

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。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

(一)发起人筹措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社会捐赠

(四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盈余作为研究院的事业发展基金,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各条款内容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准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。